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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微信群已发告知,为何总监理工程师仍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2-04-29 00:00:00

现在一个项目管理人员没有十几个工作群,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做工程的。

手机里一大堆的工作微信群把首页都排得满满当当,随便点进一个,一整列长长的“收到”“收到”,还得硬着头皮往上使劲划拉,看看到底是收到了什么玩意儿。

为什么下达了禁止指令,事故发生后不能作为免责理由呢?明明是分包不听指挥,该提醒的提醒了,为什么摘不掉责任?多次事故警示,微信群下达指令导致事故,工作浮于表面,没有采取实质性措施阻止事故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人失职职责,手机微信有众多工作群的恒实家人们,建议看一看下面的事故案例。

01 上海七宝生态商务区18-03地块商办项目工地事故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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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七宝生态商务区18-03地块商办项目工地,发生一起基坑内局部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发生前几天,监理和建设方多次在微信群中指出有坍塌风险,然后并未作出有效的措施,悲剧还是发生了。据调查报告显示,项目部经理、现场负责人和监理均被追究刑责。

12月25日15时24分,监理单位18–03地块项目部安全监理冯某洋在名称为“18–03地块安全、质量”的微信群中发布5号楼北边边坡的照片和“上下边坡落差那么大,有人安排怎么处理吗”的信息。

12月27日9时4分,总包单位18–03地块项目部安全员陈某骏在名称为“七宝万*项目组群”的微信群中发布照片和“钢筋棚南侧需放坡降低高度,材料堆放有坍塌风险”的信息。9时10分,又发布照片和“基坑底部还有施工人员,需立即撤离人员采取措施”的信息。

12月27日9时5分,安全监理冯某洋在“18–03地块安全、质量”微信群内发布照片和文字信息“这个边坡上下7、8米高,下面的人在施工,有什么保证措施吗,一直在说,没人回答吗”。12时41分,又发出“5号楼暂时不挖土,先把临边做一下”的信息。

12月27日上午,总包单位18–03地块项目部工程师童某龙向项目经理顾某祥指出存在坍塌风险,并同聚联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某堂3人到现场查看情况。顾某祥安排人员移走部分堆放的钢筋、木方等材料。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封闭作业现场。

12月28日13时18分,建设单位人员顾某在名称为“18–03万*施工群”的微信群中,对总包单位18–03地块项目部土建监理汤某锋讲“结合早上几张照片,现场几处底板工作面临坡处,控制好边土高度、放坡、警戒线等,保障好基坑施工的工友安全”。13时27分,汤某锋回复“收到”。

事故处理:

项目部经理、现场负责人和监理均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总包单位

顾某祥,18–03地块项目部经理,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工程师、安全员等17人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专业分包单位

张某堂,18–03地块项目部现场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技术员、安全员等5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劳务分包单位

对项目部砖瓦工班组长等4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监理单位

冯某洋,18–03地块项目部安全监理,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监理工程师等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措施。

2021年3月,住建部再追责《七宝生态商务区18-03地块商办项目“12·29”坍塌较大事故》:

项目总监戴某东。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监理单位。当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时,未按相关规定落实监理职责,仅在口头上和微信群要求整改。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1年3月5日开始执行。

2020年4月,住建部已对此事故追责:

项目经理顾某祥。吊销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02 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PPP项目Ⅱ标段“6·4”一般基坑坍塌事故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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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4日17时左右,位于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学海路路南、大数据产业园北门西侧绿化带内,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PPP项目Ⅱ标段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基坑坍塌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4.7万元。

2021年6月4日上午,程某安排商某春、许某洋等人到学海路(西环路-东干渠)W67井-W68井管道施工现场,对开挖段管道上方的绿化带进行了清理。下午15时左右,程某租用一台新源牌75型挖掘机开始进行土方开挖施工。

约15时45分,施工员杨某飞在巡查其他点位过程中,路过学海路时发现J-10班组正在使用挖掘机开挖土方沟槽,随即要求其停止施工,同时,在手机微信群中发了一张挖掘机施工图片,并提醒分包公司邵某和吴某进“学海路挖机开挖绿化,挖到管线自己承担后果”。见未回消息,杨某飞便电话通知吴某进到现场,并制作了《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巡查表》,让其签字后离开现场。吴某进要求程某停止施工,见工人停止施工,收拾劳动工具,也离开了现场。

吴某进离开现场后不久,现场又继续开始施工。基坑(长约4米,宽约2.5米,深约3米)开挖到位后。商某春、许某洋两人进入基坑内实施换管作业,在更换完第一段管子后,两人回到地面上休息,挖掘机对基坑进行清理。约16时50分左右,商某春和许某洋两人继续进入基坑进行第二段管子的更换施工。17时左右,基坑南侧突然发生土方坍塌。商某春完全被土掩埋,许某洋被土埋到腰部。

事故处理: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程某,女,55岁,立为劳务公司J-10班组负责人,在无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组织实施基坑开挖换管作业,对总承包单位下发的停工指令未执行到位,对这起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侦查。

2.吴某进,男,24岁,分包单位现场协管员,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无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安排人员实施基坑开挖换管作业,对总承包单位下发的停工指令未执行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侦查。

3.邵某,男,34岁,分包单位安全员,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无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参与组织实施基坑开挖换管作业,未将学海路(西环路-东干渠)W67井-W68井管道施工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施工情况上报中*上航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侦查。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及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陈某为,男,59岁,立为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公司在无专项施工方案,未对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组织基坑开挖等问题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蔡某军,男,46岁,分包单位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负责人,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公司基坑开挖未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对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指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进行现场监护等问题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王某芝,男,49岁,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部管理不到位,对公司安全生产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孙某,男,40岁,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能针对项目“点多面广”的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理工作方案,对施工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进行处理。

5.杨某飞,男,26岁,总包单位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施工员,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制止施工单位津业晨公司违规违章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中*上航公司依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6.李某,男,38岁,总包单位盐城项目经理,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于某,男,47岁,盐城水环境公司总经理,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程序,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事故反思

为何监理和建设方多次在微信群中指出有坍塌风险,事故发生的项目部经理、现场负责人和监理均还被追究刑责。

其中,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中已经明确表示,仅在口头上和微信群要求整改,并没有落实监理职责。微信工作群确实方便了各参见部门之间的沟通,但是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尤其是对于监理行为。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第二十七条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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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节”即将到来之际,在此预祝在岗奋斗的各位恒实家人们节日快乐!并想说上一句“你们辛苦了”。但是在辛苦的同时,还望注意监理工作不能停留于表面,对于存在违法或者违规行为不能止于微信上的一句“停止作业”或者“立即整改”,也不需要有关单位的回复“收到”或“明白”,需要将工作落到实处,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对可能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要求立即下达停工令,拒不整改的务必向建设单位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只有把工作流程走完、履职工作做足,才有可能进一步的减少自己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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